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90161号“高质能GAOZHIN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32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0161号“高质能GAOZHI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8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34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82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05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82368号“量必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75577号“太古丰TKOOF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53481号“九冠JIU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627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手机、电线、电池、配电控制台(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及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