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52764号“佳禾好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23号
申请人:北京佳禾好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2764号“佳禾好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03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去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9527号“下坝田氏XIABATI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6321号“RICHIE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