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977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25号
申请人:厦门蜂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4650号商标、第18090331号商标、第36673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