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28774号“麦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83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8774号“麦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8590号商标、第7340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