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82961号“FLOWN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70号
申请人:祝辉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2961号“FLOWN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9780号“flowm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90886号“孚洛泰FLOW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LOWNEC”与引证商标一“flowmec”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