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319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69号 - 申请人:宸嘉(深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31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69号

       

      申请人:宸嘉(深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1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具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取得了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金属桶等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商品的外观特点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