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109687号“ENVISION dig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45号
申请人:远景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9687号“ENVISION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3809号“设想”商标、第10029641号“ENGYVISION”商标、第1789437号“EVISION”商标、第6109288号“ENVIZION”商标、第15607452号“ECVISION”商标、第G1307670号“ENDOVISION”商标、第31153110号“ENVISIONING CHEMISTRY”商标、第31599077号“ENVISIONTECH”商标、第22773681号“图形”商标、第16425494号“乐易考 LEYIKAO.COM”商标、第6542773号“CHINA 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知名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nvision”可译为“设想”与引证商标一“设想”含义相近,申请商标文字“Envision”与引证商标二“ENGYVISION”、引证商标三“eVision”、引证商标四“EnVizion”、引证商标五“ecVision”、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部分“Envisioning”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八主要认读文字“Envision”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或城市规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分别核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技术研究等服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云计算等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