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206843号“卡地纳CardenaHealth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43号
申请人:卡迪纳健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环卡地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19206843号“卡地纳Cardena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92142号“CARDINAL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0875号“康德乐Cardina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种地区同行业经营者,其大量复制、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其法定代表人抄袭他人知名企业品牌,并公然在网上高价出售,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2、政府及互联网媒体对申请人进行的报道;
3、被抄袭的品牌介绍;
4、网上发布的拍卖争议商标的信息、新闻及其网页公证件;
5、部分在先案例及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3月0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兽医辅助、动物养殖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