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99309号“爱尚舞艺术 AI SHANG WU
D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52号
申请人:李玉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9309号“爱尚舞艺术 AI SHANG WU D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6519号“爱尚舞及图”商标、第20863504号“爱尚舞”商标、第26376132号“爱尚舞A”商标、第26376133号“爱尚舞”商标、第34611287号“爱舞艺术AIWUYI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爱尚舞”,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演出、教学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