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GUANZ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5582785号“关注GUANZH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扬州电视台(变更前名义:扬州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申请人因第5582785号“关注GUANZ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57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广告公司印刷合同及收据;
      2.广告合同及发票;
      3.“关注”在媒体上的使用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9月4日申请注册,200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2015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合同显示其曾向扬州市邗江区国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邗江区致一图文工作室进行广告服务, 有相关发票及收据予以佐证。证据3相关图片可以佐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栏的制备、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商业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