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44911号“雄州古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08号
申请人:南雄市雄州古韵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911号“雄州古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2455号“雄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经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