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95763号“G2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01号
申请人: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763号“G2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4964号“G2G”商标、第1804500号“G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时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