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58172号“大红鲸 RED WHA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90号
申请人:江阴硅普搪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8172号“大红鲸 RED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7572号“鲸鱼 WHALE及图”商标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