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955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84号
申请人:新昌县雷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5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5702号图形商标、第12869964号“闪晾及图”商标、第5584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部分可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钢合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合金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