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805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82号
申请人:邢台市培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2292号“霍尔果斯市河南商会 HUOERGUOSI HENAN SHANGHUI及图”商标、第22979103号“云曦教育 YUNXI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和认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前台照片及教学时间表、学生学籍档案表、教师墙上展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