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too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386533号“Littletoo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16号

       

      申请人:上海小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6533号“Littletoo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0256号“小门牙Littletoo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41647号“小门牙Littletoo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两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一、二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Littletooth”,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申请人与两引证商标注册人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上述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