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尚闺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25071号“艾尚闺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31号

       

      申请人:贵州福泉福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5071号“艾尚闺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6073号“艾闺蜜 Ki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7588号“艾闺蜜 Ki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30654号“艾闺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53537号“艾闺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93768号“艾闺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08037号“艾尚蜜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外观设计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