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交流与研究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82272号“太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交流与研究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34号

       

      申请人: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272号“太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交流与研究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由“太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交流与研究会”更正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研究”,服务项目不变,更正后的商标申请名称符合商标使用标准,具备商标使用的固有特征和识别作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太空航天道德法律文化交流与研究会”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