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撕包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02725号“手撕包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3号

       

      申请人:陈桃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725号“手撕包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暗示商标,具有显著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宣传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手撕包子”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与申请商标中的“包子”图形组合并未改变其含义性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