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73959号“逍魂米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04号
申请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3959号“逍魂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逍魂米粉”与引证商标“逍魂炒饭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逍魂”,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帐篷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