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38355号“韩涵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05号
申请人:重庆韩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8355号“韩涵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尚有文字,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6072号商标、第6245252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