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城市形象大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92612号“全球城市形象大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35号

       

      申请人: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2612号“全球城市形象大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娱乐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服务。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娱乐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服务,故我局对“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由文字“全球城市形象大使”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娱乐服务;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