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12320号“普瑞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45号

       

      申请人:崔明道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2320号“普瑞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9995号“普瑞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9771号“神姆及图”商标、第30929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活动物;饲料;动物食品;合成饲料;配方饲料;混合动物饲料;动物饲料;动物饮料;饲料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植物种子”商品项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活动物;饲料;动物食品;合成饲料;配方饲料;混合动物饲料;动物饲料;动物饮料;饲料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