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564176号“SEN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48号
申请人:深圳市胜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176号“SEN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092号“SENXIN 森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2756号“森鑫 SE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55088号“Sen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34072号“Se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22629号“森藤 SenV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基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充电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