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8465983号“MIN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玛鲁哈日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465983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05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玛鲁哈日鲁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部分发货明细报表、发票及销售合同;
4、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之间的部分发货明细报表、发票及销售合同;
5、被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与天津市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经销合同;
我局将原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及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意大利式)烘馅饼”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2015年2月11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株式会社玛鲁哈日鲁水产。2015年12月30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2018年4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证据3、4显示,在指定期间,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分别向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销售了“奶油虾仁通心面”、“香肠花边披萨”、“番茄肉丸蛋包饭”等商品,并有发票在案佐证。加之证据2产品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通心粉;(意大利式)烘馅饼;意式烩饭;炒饭(意大利式)”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意式宽面条;饺子;方便米饭;春卷;寿司;中式炒饭;包子;粥;烧卖;盒饭;馅饼皮;炒饭;谷类制品”商品与“通心粉;(意大利式)烘馅饼;意式烩饭;炒饭(意大利式)”商标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茶;糖;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三明治;以干酪、黄油烤制的面包酥皮;油炸什锦面糊;糕点;松饼;薄烤饼;牛奶蛋糕;豆浆;含淀粉食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与“通心粉;(意大利式)烘馅饼;意式烩饭;炒饭(意大利式)”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前述二十二件商品上于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前述二十二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意式宽面条;通心粉;(意大利式)烘馅饼;饺子;方便米饭;春卷;寿司;中式炒饭;包子;粥;烧卖;盒饭;馅饼皮;意式烩饭;炒饭(意大利式);炒饭;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