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 WORLD TRA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966号“TCS WORLD

    TRA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89号

       

      申请人:TCS & STARQUEST EXPEDITIONS,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966号“TCS WORLD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12964435号“T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02812号“T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书(经公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尚未出具共存书的相关认证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共存书等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