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xinyuan”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8743764号“aoxinyuan”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87号

       

      申请人:薛静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澳鑫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18743764号“aoxin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实,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6月23日被吊销,争议商标已成为无主商标;通过市场调查、网络搜索,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注册以来无正当理由未正常使用该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根据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争议商标因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成为无主商标故应予无效宣告以及争议商标自注册以来无正当理由未正常使用之理由均非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定理由,不属于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