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649497H号“xxco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51号
申请人:MULLER CO-AX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49497H号“xxco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xxcoax”、“XX coax及图”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广泛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565918号“XXCO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967940号“XXCO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在“气动管道传送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泵(机器)”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和塑料阀门,尤其是高压阀、侧阀、调节阀、管用座阀、波纹管阀、真空阀和盒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