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492963号“人大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79号
申请人:贵州雁行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掌知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2963号“人大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人大”可理解为“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中国人民大学”,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