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兆CANN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20828号“宝兆CANN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00号

       

      申请人:宝兆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0828号“宝兆CANN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960号“CANDIS”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21959号“cand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6408号“Cannie”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69823号“凯宁Can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95222号“CANNES STARS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627号“Candis”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13628号“CAND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813136号“藏春阁CANNIC”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15147号“常春阁CANNIC”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