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4050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72号
申请人:潮州市天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5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178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7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23752号“猎英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活动提供音响工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活动提供音响工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