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大脑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464322号“医疗大脑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3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4322号“医疗大脑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8412号、第31112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法院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78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