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75858号“泡多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61号
申请人:山东省梁山县天喜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5858号“泡多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无证据证明其是一种高效膨松剂,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泡多源”是一种高效膨松剂,用作商标使用在纸用化学增强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造成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