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SIOF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426603号“PHYSIOFL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12号

       

      申请人:爱德华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603号“PHYSIO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含义的自造词,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HYSIOFLEX”构成,其中单词“PHYSIO”可译为“物理治疗法;理疗”,“FLEX”指“屈伸(肌肉或身体某部分)”等,故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方式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