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puan Kanku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71788号“Lapuan Kankur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22号

       

      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可林格贸易商行(原申请人:镜湖区华邦日用品销售部)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1788号“Lapuan Kanku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在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的情况下,提前申请储备相关商标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镜湖区华邦日用品销售部转让于本案现申请人。原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外文商标。
      经复审认为,原申请人将一系列国外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易对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