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276号“memos membranes
modules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49号
申请人:MEMOS MEMBRANES MODULES SYSTEMS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276号“memos membranes module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3503号、国际注册第791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