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29686号“蓉城锦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01号
申请人:泰安蓉城锦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9686号“蓉城锦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9216080号“蓉成锦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第168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