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冻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0612号“每日冻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7号

       

      申请人:杭州吾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0612号“每日冻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18051828号“每日MAEIL”商标、第19118925号“每日”商标、第21717363号“每日厨房”商标、第28075110号“每日”商标、第30526284号“每日互动TECH及图”商标、第30567157号“每日优学”商标、第32562160号“每日快讯”商标、第33151596号“每日酱油”商标、第34089713号“每日晨报”商标、第35095496号“每日臻选”商标、第35616942号“每日便利”商标、第36518045号“每日轻食”商标、第18311180号“每日冻DAILY J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结构、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不存在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九至十二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八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至十二已经无效,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每日”,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