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77105号“DAKARLU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2号
申请人:深圳市橄榄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玛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7105号“DAKARLU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06861号“DAK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并非外国地名,且整体不可分割,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产品图片、包装、宣传画册及发票等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由英文“DAKARLUBER”构成,其中“DAKAR可译为“达喀尔”,而“达喀尔”为塞内加尔的首都,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本身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达喀尔”的其它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另,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DAKAR”,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