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吽吽 牛吽吽营养膳食NUTRITION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63904号“牛吽吽 牛吽吽营养膳食NUTRITION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0号

       

      申请人:广东凹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3904号“牛吽吽 牛吽吽营养膳食NUTRITION 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69024号“牛鸿吽”商标、第9269062号“牛鸿吽”商标、第23014165号图形商标、第20644492号“居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的主体已经注销,按照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引证商标三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牛吽吽”,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外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除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