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37005号“Sa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38号
申请人:深圳市力树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正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005号“Sa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6559号“Ssmart”商标、第1503366号“Sma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形、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种波尔多法定产区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amar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