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87388号“好月膳 HOYUS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81号
申请人:苏州市好得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7388号“好月膳 HOYUS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364号图形商标、第17565500号“易恒健康及图”商标、第16567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0月13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好月膳”和字母“HOYUSAM”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