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29988号“LIVING STYL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77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9988号“LIVING STYL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1259号“LIVING STYLE”商标、第10339433号“LIVING STYLE”商标、第1944174号“格调 LIFE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撤销申请做出决定后,再就本案做出决定,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在“墙纸”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墙纸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