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月膳 HOYUS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93095号“好月膳 HOYUS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76号

       

      申请人:苏州市好得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3095号“好月膳 HOYUS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5891号“DANCING BABY及图”商标、第15543044号“医路有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好月膳”和字母“HOYUSAM”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