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87944号“豆匠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73号
申请人:台州赛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7944号“豆匠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37343号“豆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5697号“豆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27226号“豆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企业纳税申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豆匠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豆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