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266609号“PI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33号
申请人:阿贾克斯托科磁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6609号“PI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1373号“PINES King-Ma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先经商评字(2016)第6861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后经商评字(2017)第3027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压力机、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裁定和决定经法院判决,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