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54348号“祁瑞堂QI RUI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06号
申请人:肖志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4348号“祁瑞堂QI RU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11768号“祁瑞七星椒QIRUIQIXING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0705号“吴裕泰WUYUTAI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30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的材料、合作协议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祁瑞堂”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祁瑞七星椒”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二者的呼叫及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