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297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65号
申请人:中山市曹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长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428号“曹竹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可认读为“曹”,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