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508523号“张 氏家酿JDHY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64号
申请人:刘章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8523号“张 氏家酿JDHY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459号“氏家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0387号“张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49864号“双山 张氏家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呼叫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2212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张 氏家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氏家酿”,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