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936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425号
申请人: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国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3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6351号“么么宠MOMOC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1172号“Duo yi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32247号“一家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70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80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6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87595号“德睿宜居馆Design Rich DIY 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